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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強化預習:違約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04/02 11:05:58 字體: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八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ㄒ唬├^續(xù)履行

 ?。ǘ┭a救措施

 ?。ㄈ┵r償損失

 ?。ㄋ模┲Ц哆`約金

  1.違約金是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經濟補償手段,無論違約方是否已給對方造成損失,均應支付違約金。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舉例】甲乙訂立一個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5萬元,如果甲違約給乙造成了4.8萬元的損失,此時甲需要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如果造成的損失是5.2萬元,此時乙可以要求把違約金提高至5.2萬元;如果損失是2萬元,那么甲可以請求降低違約金。

  【新增】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ㄎ澹┙o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二者不可同時并用。當事人執(zhí)行定金條款后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害的,仍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三、違約責任的免除

  《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種免責事由:法定事由、免責條款、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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