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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六: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股東繳納出資義務
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申請設立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 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記載于 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4、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解釋:通過受讓出資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后,如果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其股東資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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