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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暫行條例》新舊分析比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08/12/14 14:16:43 字體:

  《消費稅暫行條例》于1993年12月13日以國務院令第135號文形式發(fā)布,次年1月1日實施,歷時14年之久,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對這個條例的修訂予以通過。

  新舊比較,現將新條例和原條例采用簡單比較和分析的方式,揭示其變化,方便學員學習和研究。

新條例
原條例
比較分析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新舊比較,新條例第一條增加了“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語句,據此,可以認為,消費稅的納稅人的口徑擴大了。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zhí)行?! ?/div>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新舊比較,新條例在陳述稅目稅率表時,將原條例中的“稅額”二字刪除,含義不變 ,但是表述更加簡練和準確。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新舊比較,第五條有3處變化:(1)新條例增加了復合計稅的辦法;(2)新條例增加了復合計稅的公式;(3)原條例明確了外匯折合人民幣時,按“外匯市場價格”,新條例刪除了這個“市場價格”的詞語。
變化(1)、(2),實際上仍是部委文件上升為國務院法規(guī)的變化,大家并無陌生感。就像職位升遷一樣,是原來的部門經理,現在上升為總經理了。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div>
新舊比較,新條例的解釋,沒有明確是針對前述第五條的解釋,這個銷售額的口徑,其實可以適用條例中的所有涉及的銷售額。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新舊比較,新條例的解釋,沒有明確是針對前述第四條的解釋。其實,自產自用,消費稅暫行條例無論是那條所述,都是一樣的。
新條例增加了自產自用的復合計稅的組價公式。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新舊比較,新條例增加了委托加工業(yè)務中,代收代繳消費稅的復合計稅的組價公式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新舊比較,新條例增加了進口業(yè)務中,海關征收消費稅的復合計稅的組價公式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div>
無變化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 ?/div>
新舊比較,新條例將出口免稅辦法的規(guī)定權力由原來的單一部門稅務總局改為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共同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div>
無變化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新舊比較,新條例明確將納稅地點的調整具體到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改變了原條例用“國家”陳述的模糊不清的弊端。
新條例在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納稅地點陳述中, 增加了例外情形:除受托方為個人外
再者,新條例刪除了對進口應稅消費品納稅人的規(guī)定,避免和海關法規(guī)出現多重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div>
從上述新舊比較可看出,目前,新條例的納稅期限增加了“一個季度”的規(guī)定;新條例關于納稅期限的最大變化是將目前的納稅申報期10日改為15日,延長了申報期。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div>
新舊條例比較,新條例將原條例的“7日”改為“15日”,這樣,和《海關法》趨于一致,解決了多年來國務院的條例和人大的上位法的矛盾之處。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無變化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征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zhí)行?! ?/div>
原條例,在第十七條,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yè)可以不受《消費稅暫行條例》的約束。新條例,廢除了這個條款,這樣,內外資在消費稅政策上趨于一致。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原條例的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新條例刪除了這個規(guī)定,您認為誰將解釋條例呢?誰將制定細則呢?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關于征收消費稅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新法替代舊法,舊法在新法生效時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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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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