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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備考指導:上市公司董事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7/08 09:46:15 字體:

  1、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3+1)

 ?、俅?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②1/3

  以上董事提議;

 ?、郾O(jiān)事會提議;

 ?、塥毩⒍绿嶙h。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2、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全體+1/2

  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

 ?。?)無關聯(lián)關系+1/2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有關聯(lián)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

  議須經“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出席+2/3

  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

  3、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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