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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六章 企業(yè)破產法
知識點七、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論
1、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yè)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破產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廣義的管理人則還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擔管理、監(jiān)督工作。《企業(yè)破產法》使用是廣義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稱為管理人,而不是破產管理人。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3、作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必須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各國的破產立法中,均規(guī)定由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具有較高社會誠信力的專業(yè)人士擔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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