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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保證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15 09:18:1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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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二十三、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對責任范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因為保證是保證人基于"特定的債務人"的信用而提供擔保的,主債務由第三人承擔時,第三人的信用與原債務人的信用是不同的,因此,保證人有權"不同意"給第三人擔保。)

  (3)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

  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②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蹅鶛嗳伺c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軅鶛嗳伺c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者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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