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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chǎn)的措施。
前提 條件 | ①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②必須是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期限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nèi) ③在責令納稅期限內(nèi), 納稅人有逃避納稅行為,稅務機關責令其提供的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的 |
適用 范圍 | 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 |
審批 |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
主要 措施 |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 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chǎn) |
扣押 | 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的價值時,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fā)生的費用 |
措施 終止 | ①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繳納了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②納稅人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仍不繳納稅款的,經(jīng) 稅務局(局長)批準,終止保全措施,轉入強制執(zhí)行措施 |
注意 事項 | ①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chǎn)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zhí)行,并通知被執(zhí)行人 ②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 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nèi) ③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時,必須開付收據(jù);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 產(chǎn)時,必須開付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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