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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備考指導:關于物權登記公信原則的舉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5/14 11:33:3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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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公信,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在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如果以后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所有權不存在或有瑕疵,對于信賴該所有權存在并從事了所有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事實的所有權相同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并且進行了產權登記,而乙又將房屋轉賣給丙,且也做了產權登記。以后因甲主張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有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對于丙來講,他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就要看法律是否賦予不動產物權登記以公信力。如果予以公信力,因登記的所有權人是乙,丙也相信房屋是乙的所有物,則丙取得其所有權;如果不予以公信力,既使登記的所有人是乙,丙也相信房屋是乙的所有物,既使其相信并無過失,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這里從維護交易安全和便捷出發(fā),應當賦予不動產登記以公信力。也就是說,在登記有錯誤時,如將受托占有人登記為權利人,也或者是登記遺漏,如因登記機關過失將應當變更登記而未變更的情形下,因相信登記正確而與登記名義人(登記薄上記載的物權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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