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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主要是因為重整的目的是要債務人繼續(xù)經營一段時間得以復蘇,然后清償債權人債務,而復蘇的一個關鍵就是利用本企業(yè)現有的生產設備繼續(xù)經營,如果之前已經將企業(yè)的生產設備抵押給了某些債權人,此時重整后這些債權人行使了抵押權,將這些生產設備、廠房拍賣的話,那么債務人也就不能繼續(xù)生產經營了,更談不上復蘇,重整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法律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讓債務人有喘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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