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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答疑小總結
1、重整程序和和解制度的比較
重整 |
和解協(xié)議 |
|
提起期間 |
(1)直接申請;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 |
(1)直接申請;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 |
提起人 |
(1)債權人; (2)債務人; (3)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 |
只有債務人可以提起 |
表決通過 |
經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表決生效 |
須經人民法院批準 |
須經人民法院認可 |
未放棄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是否享有表決權 |
享有 |
不享有 |
對未放棄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的效力 |
有效 |
無效(和解債權人中不包括該等債權人) |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否受影響 |
不受影響 |
不受影響 |
2、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的區(qū)別
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法中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雖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間是有嚴格區(qū)別的,主要是:
?。?)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jù)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shù)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訴訟程序不同。公訴案件一般要經過立案、偵查機關偵查、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過程。而自訴案件一般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由法院受理之后,直接進行審理。
(4)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有權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提出控告,但絕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2、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作為自訴人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上訴期內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無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只能自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
(5)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證人地位。
(6)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如①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②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7)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直轄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審理期限可延長一個月。根據(jù)《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羈押的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延長審理期限的理由、批準或決定延長審理期限的機關及可延長的期限和公訴案件一致;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三大訴訟法中裁定的種類
行政裁定:行政訴訟中的裁定主要適用于下列事項:(1)不予受理;(2)駁回起訴;(3)管轄異議;(4)終結訴訟;(5)中止訴訟;(6)移送或者指定管轄;(7)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或者駁回停止執(zhí)行的申請;(8)財產保全;(9)先予執(zhí)行;(10)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11)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12)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13)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fā)回重審;(14)準許或者不準許執(zhí)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刑事裁定:人民法院用裁定處理的刑事程序問題主要有:訴訟期限的延展;中止審理;維持原判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駁回起訴;核準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處理的實體問題主要針對執(zhí)行中的訴訟,例如減刑、假釋等。
民事裁定: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guī)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4、辯護人的權利
偵查階段:
(1)有權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2)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其他階段也有
(3)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其他階段也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其他階段也有
(5)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其他階段也有
審查起訴階段:
(5)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酌量不起訴,或日酌定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審判階段:
(1)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自行或在辯護人協(xié)助下獲得辯護:在公訴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等;有權在法定條件下獲得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的法律幫助;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其辯護,也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3)有權在開庭前10日收到起訴書副本。
(4)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就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發(fā)表陳述,向證人、鑒定人發(fā)問,辨認、鑒別物證,聽取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證據(jù)文書,并就上述書面證據(jù)發(fā)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5)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發(fā)表意見,并且可以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6)有權向法庭作最后陳述。
(7)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從而引起第二審程序的開始。
判決生效以后
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所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5、幾組概念
公訴、自訴: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訴案件”的對稱。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jù)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ㄒ唬└嬖V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申訴、上訴、抗訴:
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的申訴不同于上訴。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有:
1、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
2、主體范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原告人。
3、受理的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而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對于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而對于上訴,法律規(guī)定了期限,即對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分別是15日和10日。
5、后果不同。申訴只是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而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導致一審判決、裁定不能生效。
這里抗訴是專指檢察院認為原裁判有誤,啟動審監(jiān)督程序。是和申訴相應的。二者主體不同、后果不同。
起訴、反訴:
起訴,就是到法院請求保護,通過起訴來啟動。
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告發(fā)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立案階段的控告、報案與舉報:報案與控告的區(qū)別在于報案不能明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詳細情況,控告和舉報的區(qū)別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舉報則絕大多數(shù)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6、重大變化:稅務行政復議前置事項變更
對下列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復議,對于其他的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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