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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享:銷售舊貨以及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總結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1/05 09:56:11 字體:

納稅人

銷售情形

稅務處理

計稅公式

一般納稅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4%)×4%÷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提示】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增值稅=售價÷(1+17%)×17%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3%

一般納稅人

銷售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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