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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稅務機關的權(quán)利、義務和責任
稅務機關作為主管國家稅務工作的職能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quán)力,主要有:
A、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建議權(quán),稅收規(guī)章的制定權(quán)。
B、稅收管理權(quán)。
C、稅款征收權(quán)。又包括:依法計征權(quán)、核定稅款權(quán)、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quán)、追征稅款權(quán)。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滯納金的計算: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D、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quán)。
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困難,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E、稅務檢查權(quán)。
F、處罰權(quán)。
G、國家賦予的其他權(quán)利。
稅務機關的義務:
A、宣傳、貫徹、執(zhí)行稅收法規(guī),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B、為檢舉人保密的義務;
C、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
D、受理減、免、退稅申請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義務;
E、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
F、保護納稅人合法權(quán)益的義務;
G、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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