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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備考知識點總結:稅務行政復議代理實務的時間匯總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3/28 15:30:2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實務的時間匯總

  1.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法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應當在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4.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5.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7.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8.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jù)規(guī)定一并 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

  9.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10.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11.在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自行審查解決納稅爭議。

  12.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內,如因不可抗力而延誤申請,注冊稅務師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延長復議申請期限。 13.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交《復議申請書》之后10日內,如果復議機關要求限期補正,注冊稅務師應按限定的時間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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