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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知識重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4/27 17:13:3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1.對各級國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上一級地稅局申請或者向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稅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4.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申請行政復議。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是本級,不是上一級)。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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