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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與房地產(chǎn)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一、土地管理法概述(略)
二、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一)土地所有權(記憶:集體的)
國家土地所有權 | (1)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依法沒收、征收、征購,收歸國有的土地(依法劃定或者確定為集體所有的除外); (3)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5)農村集體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的集體所有的土地?!?/td> |
集體土地所有權 | (1)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二)土地使用權
表現(xiàn):使用權(利用權)、出租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2.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fā)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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