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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建設用地
知識點五、建設用地的喪失(熟悉)
(一)正常收回
6種情況國家可以收回。其中1、2項給予補償。
?。ǘ╅e置土地的收回
1.閑置土地的認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1)合同生效或批準日頒發(fā)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
?。?)開發(fā)面積不足三分之一、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fā)建設連續(xù)滿1年的。
3.閑置土地的處置
?。?)土地閑置滿兩年的: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
不符合收回條件的,改變用途、等價置換、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及時處置。
(2)土地閑置滿一年未滿兩年,按出讓金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閑置費,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的征繳增值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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