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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復習:支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20 10:55:55 字體:

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一、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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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委托付款)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無須承兌 )確定的金額給(可支現(xiàn),可轉賬)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種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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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上述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其支票無效。
【注意】沒有收款人名稱 
任意記載事項 (1)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授權補記 金額和收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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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xiàn)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xiàn)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xiàn)金。

  2.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3.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4.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提示付款期: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同匯票、本票)

  5.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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