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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一、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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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委托付款)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無須承兌 )確定的金額給(可支現(xiàn),可轉賬)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種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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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記載事項 |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上述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其支票無效。 【注意】沒有收款人名稱 |
任意記載事項 | (1)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授權補記 | 金額和收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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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xiàn)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xiàn)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xiàn)金。
2.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3.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4.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提示付款期: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同匯票、本票)
5.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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