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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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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是金錢債權,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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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據權利是為直接得到票據金額而設立的權利。
?。?)付款請求(第一次請求權):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提示票據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第二次請求權):一般是在行使付款請求權后才使用的權利。
2.票據權利必須是依票據才能行使的權利。只有取得票據,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是一種只對票據行為的關系人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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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請求權
2.追索權
拒絕承兌 | 票據簽發(fā)后,在法定時限內,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時,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
拒絕付款 | 票據已經到期,在法定時限內,持票人向票據付款人或承兌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絕時,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權 |
破產、無錢 | 票據雖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據的付款人或承兌人已經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實質上已無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
死亡、逃匿 | 當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時,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
(四)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的取得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對價。
【補充】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補充】持票人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前手,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總結】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消滅
票據 | 對象 | 起點 | 時間 |
商業(yè)匯票 | 出票人、承兌人 | 到期日 | 2年 |
銀行匯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個月 |
追索權 | 前手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 | 6個月 |
再追索權 | 前手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日 | 3個月 |
【鏈接】因時效期滿或手續(xù)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此處的時效期滿就是指此處前三條的時限。
【注意】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時效,是指對前手的時效,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超過6個月或3個月,持票人仍可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
3.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債權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喪失,依票據法規(guī)定所為的行為。
例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采取做出拒絕證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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