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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三、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打折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權數(shù)額、進行整頓等事項達成諒解協(xié)議,以防止和避免債務人宣告破產,使債務人恢復生機,并使債權人有可能獲得較之適用破產程序更大數(shù)額清償?shù)囊环N法律制度。
二、和解協(xié)議的達成及效力
1.申請人:債務人
?。?)直接和解:債務人可以依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轉為和解:債務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無財產擔保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xié)議的影響。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按照和解協(xié)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重整VS和解
重整 | 和解 | ||
申請人 | 直接 | ?。?)債務人 ?。?)債權人 | 債務人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 | ?。?)債務人 ?。?)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 | 債務人 | |
制定人 | 債務人/管理人 | 債務人 | |
執(zhí)行人 | 債務人 | 債務人 | |
表決 | 分組 | 不分組 | |
效力 | 債務人 | √ | √ |
債權人 | 有擔保/無擔?!?/td> | 無擔?!?/td> | |
保證人、連帶債務人 | × | × | |
執(zhí)行成功 | 按照重整計劃(和解協(xié)議)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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