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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和解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11/23 11:40:06 字體:

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三、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打折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權數(shù)額、進行整頓等事項達成諒解協(xié)議,以防止和避免債務人宣告破產,使債務人恢復生機,并使債權人有可能獲得較之適用破產程序更大數(shù)額清償?shù)囊环N法律制度。

  二、和解協(xié)議的達成及效力

  1.申請人:債務人

 ?。?)直接和解:債務人可以依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轉為和解:債務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無財產擔保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xié)議的影響。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按照和解協(xié)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重整VS和解

      重整 和解 
申請人 直接 ?。?)債務人
?。?)債權人  
  債務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 ?。?)債務人
?。?)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  
  債務人 
制定人  債務人/管理人   債務人 
執(zhí)行人  債務人   債務人 
表決  分組   不分組 
效力 債務人  √   √ 
債權人  有擔保/無擔?!?/td>  無擔?!?/td>
保證人、連帶債務人  ×   × 
執(zhí)行成功  按照重整計劃(和解協(xié)議)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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