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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ㄒ唬┩恋爻邪洜I權的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從事農業(yè)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ǘ┩恋爻邪洜I權的設立、確認和期限
1.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2.程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證(土地承包經營、林權證、草地使用權證)
3.期限: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
承包期屆滿,可以繼續(xù)承包。
?。ㄈ┩恋爻邪洜I權的流轉
1.流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需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登記對抗主義
2.求償權: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四)《物權法》對發(fā)包人的限制
承包期內,發(fā)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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