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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土地承包經營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12/24 08:54:3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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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ㄒ唬┩恋爻邪洜I權的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從事農業(yè)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ǘ┩恋爻邪洜I權的設立、確認和期限

  1.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2.程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證(土地承包經營、林權證、草地使用權證)

  3.期限: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

  承包期屆滿,可以繼續(xù)承包。

 ?。ㄈ┩恋爻邪洜I權的流轉

  1.流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需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登記對抗主義

  2.求償權: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四)《物權法》對發(fā)包人的限制

  承包期內,發(fā)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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