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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識點四、公司合并、分立、減資、增資、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1.合并形式:吸收合并(A+B=A);新設合并(A+B=C)
2.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責任承擔:合并后,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分立后,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xié)議的除外。
二、減資和增資
減資程序要求同合并分立。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的原因:
?、俟菊鲁桃?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诠蓶|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萑嗣穹ㄔ焊鶕?jù)公司股東的請求裁決解散公司。(10%以上股東在公司經(jīng)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時)
2.清算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4.順位:公司財產(chǎn)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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