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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預習:匯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07/31 14:28:1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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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七章 票據法和證券法

  知識點二、匯票

  (一)匯票的特征

  1.匯票在出票時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基本當事人雖也有三個,但其付款人僅限于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2.匯票是委付證券,而本票是一種自付證券。

  3.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

  4.付款日不同:匯票除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等情況,而本票和支票一般為見票即付。

 ?。ǘ﹨R票的分類

  1.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指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提示匯票之日作為匯票到期日。

 ?。?)遠期匯票:指必須到約定日期才能請求付款的匯票。

  2.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

 ?。?)銀行匯票:指在商業(yè)匯款人交款申請后,由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該銀行在異地的銀行機構或異地的跨系統(tǒng)簽約代理付款人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yè)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其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是銀行以外的企業(yè)或其他組織。

 ?。ㄈ﹨R票的出票

  3.匯票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后,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票面金額和法律規(guī)定的費用。

 ?。?)對收款人的效力:對票載收款人的效力是使其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并不必然對付款人發(fā)生約束力,只有當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付款人才負有付款的義務,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四)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分類

  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設質背書和委任背書。

  2.背書的格式

  (1)記載事項: 背書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被背書人名稱(絕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視為到期日前)。

 ?。?)不得記載的內容:

 ?、俑接袟l件的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② 部分背書。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也就是說,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全額背書。——背書無效

  3.背書的連續(xù)與背書的效力

  (1)背書連續(xù):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和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效力:

  連續(xù)——可以;

  形式不連續(xù),實質連續(xù)——舉證;

  都不連續(xù)——追索、利益償還請求權

 ?。?)轉讓背書的效力:

  一是通過背書將票據權利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

  二是背書人負有擔保責任;

  三是權利證明的效力,即持票人只需以背書的連續(xù)即可證明其取得票據權利。

  (4)委任背書的效力:只產生對被背書人代理權的授予,而不發(fā)生票據權利的轉移。

 ?。?)設質背書:不發(fā)生權利轉移的效力,只使被背書人取得對票據權利的質權,只有在被背書人依法實現(xiàn)其質權時,才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ㄎ澹﹨R票的承兌

  1.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方式。

 ?。﹨R票的保證、付款與追索權

  1.保證

 ?。?)保證的成立: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

  已承兌的,以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以出票人為被保證

 ?。?)保證的效力: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 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條件無效

  2.付款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包括付款責任和擔保責任都被解除。付款人付款后即可收回票據,消滅票據關系。

  (2)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匯票三個階段。

 ?、偕虡I(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阢y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追索權

 ?。?)概念: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fā)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賲R票被拒絕承兌的;

 ?、诔袃度嘶蛘吒犊钊怂劳?、逃匿的;

 ?、鄢袃度嘶蛘吒犊钊吮灰婪ㄐ嫫飘a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追索對象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追索程序: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前手。通知并非必經程序。未按照前述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需要取得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

 ?。?)追索金額: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廴〉糜嘘P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6)再追索的金額:

 ?、僖亚鍍數娜拷痤~;

 ?、谇绊椊痤~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郯l(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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