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日前,財政部、民政部印發(fā)了《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規(guī)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xiàn)將《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財政部 民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根據(jù)《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1]39號)、《財政部 民政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83號)和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各地區(qū)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實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納入同級預算,籌集、分配、下達、支付和監(jiān)督管理補助資金。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資金申請與分配
第五條 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qū)、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當年工作實施方案和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聯(lián)合上報民政部和財政部。
第六條 民政部匯總整理各地上報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當年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報財政部審核后于當年5月底前分配下達補助資金。
第七條 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補助資金,主要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區(qū)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任務、地方財政資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績效等。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與本。▍^(qū)、市)安排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統(tǒng)籌使用,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制定本。▍^(qū)、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分配方案,1個月內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也要積極安排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將上級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及時落實到位。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zhí)行進度,提高預算執(zhí)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與考核
第九條 補助資金要?顚S,用于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醫(y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xiāng)救助和臨時安置等救助保護支出。
第十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救助機構運轉、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挪用、騙取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制度,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人次數(shù)、是否積極開展主動救助、是否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特殊救助對象跨。▍^(qū)、市)接送的協(xié)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預算執(zhí)行、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加強基礎數(shù)據(jù)的搜集和整理,保證基礎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健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監(jiān)管機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問題。
第十五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在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揮霍浪費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規(guī)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務)、民政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民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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