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涉及廣大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減稅改革正在按部就班推進之際,政府針對高收入人群的增稅舉措也緊隨而來。4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通知,要求以非勞動所得為重點,依法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征管,加強財產轉讓所得征管,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我們可以看到,監(jiān)管部門已盯緊了高收入人群的“錢袋”,對其資本市場上的隱形收入念起了“緊箍咒”。
這不是國稅總局第一次下文加強對高收入人群個稅的監(jiān)管。在2010年6月,國稅總局就發(fā)出《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就提到了對上述方面加強稅征收管理。這也是自2010年5月31日,國務院轉發(fā)的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將收入分配改革列入了工作重點,表示要研究調整和優(yōu)化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后,國家有關部委再次針對國民收入分配問題發(fā)文。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fā)展,股權轉讓成為越來越多個人的收入來源,國稅總局此次針對高收入人群的個稅漏洞監(jiān)管主要放在了證券交易環(huán)節(jié)之外,一是加強對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所得征管,二是重點監(jiān)管上市公司上市之前的操作,對其上市前進行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引入戰(zhàn)略投資者等行為的涉稅事項加強監(jiān)管,防止稅款流失。
對已上市公司,針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通知中也有明確指向,要求重點關注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產評估增值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而對證券交易本身所帶來的個人收入,此次通知中倒沒有明確提及。
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中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股息紅利征稅,現行的是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所得50%計入20%個稅。二是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稅,2010年1月1日起,財政部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等9類所得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一點也在此次通知中提到的重點監(jiān)管之列,因為限售股解禁給“大小非”、“大小限”股東帶來的超額收益是巨大的,也是高收入人群的重要“產地”之一。
對股息紅利是否應征稅,市場上一直有不同看法。在理論上說,股東紅利是上市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拿出來的,在分配時再征紅利稅,難免有重復征稅之嫌。不過換個角度,從所得稅的定義來說,既然是投資者的所得,納稅似乎也是天經地義的。在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xié)委員、廣東證監(jiān)局局長侯外林就提出應解決股市重復征稅問題。
股市上,每有新股上市就有人來計算又造就了幾個“億萬”、“千萬”富翁,但很少有人能數清楚因為投身其中,而被動成為股東的“負翁”又有多少。因此,即便是對證券交易中的個稅改革也應兼顧公平與積極股市政策導向。涉及股市方面的稅收政策,既要與整體稅收政策相一致,又要充分考慮對資本市場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