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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辟謠稱年終獎征稅新法偽造

2011-8-16 8:52 趙健 【 】【打印】【我要糾錯

  原文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人偽造47號公告的聲明

  2011年8月15日國稅總局發(fā)布聲明,聲明稱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對外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公告》(2011年47號)”并做解讀。該文及解讀內容在媒體刊登后,嚴重誤導了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從未發(fā)過該文件及解讀稿,此文件及解讀稿系偽造。國家稅務總局將依法行使追究偽造公文者法律責任的權力。

  附件:偽造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2011.7.31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修訂后的規(guī)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600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稅法及條例的規(guī)定精神,現將一些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如何掌握“習慣性居住”的問題

  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guī)定,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zhí)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三、關于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的問題

  (一)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guī)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國駐華機構發(fā)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征稅。但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guī)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的征稅問題

  (一)各種名目的獎金,是指雇員取得除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

  (二)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于合并計算后提高適用稅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屬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后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征稅。

  (三)對無住所個人一次取得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

  五、關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guī)定的適用稅率;然后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后,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除上述計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2.如果在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六、關于稿酬所得的征稅問題

  (一)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fā)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fā)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關于拍賣文稿所得的征稅問題

  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關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問題

  (一)納稅義務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jié)基金、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二)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征稅時,除可依法減除規(guī)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xù)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三)確認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義務人。

  (四)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xù)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九、關于如何確定轉讓債權財產原值的問題

  轉讓債權,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應予減除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以納稅人購進的同一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總和,除以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數量之和,乘以納稅人賣出的該種類債券數量,再加上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用公式表示為:

  一次賣出某一種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入價和費用=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總和÷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總數量×一次賣出的該種類債券的數量+賣出該種類債券過程中交納的稅費

  十、關于董事費的征稅問題

  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一、關于個人取得不同項目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問題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所述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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