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經濟總量和社會財富迅速增長,但收入差距過大、分配不公、分配失衡等問題日益凸顯。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雪峰認為,解決收入分配問題必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而財稅法是最主要、最直接的手段。但是,目前財稅法存在諸多弊端,調整財稅法有助于推進收入分配改革。
“總體看來,我國尚未形成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財稅法體系,財稅法在調控收入分配方面沒有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彭雪峰說,目前國家財政收入占比相對較高,重復征稅、負稅過重等問題是財稅法不合理的表現(xiàn)。此外,,財稅法對新情況、新問題的反應滯后,近年來新出現(xiàn)的非稅收入或新型個稅領域往往得不到及時規(guī)制或調節(jié)。
針對上述不足,彭雪峰代表提出建議,促進財稅法調整應妥善處理收入分配的核心問題,即分配結構問題。而國家與國民、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國民與國民之間的分配格局,正是一國分配結構的重中之重。我國當前分配問題事實上正源于上述三大分配格局的失衡,因此,財稅法調整的當務之急是合理調整這三重分配關系。
規(guī)范財政收支,變富國為富民當前,我國國家財政收入已連續(xù)幾年以超過GDP增長兩倍以上的速度增加,而國民可支配收入扣除價格因素后的增長卻一直低于GDP的增長。“我國國家與國民之間的分配格局已嚴重失衡,亟待調整。”
在合理調整國家與國民的分配關系上,彭雪峰建議,要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財稅法律體系,形成一個以財政基本法為統(tǒng)領,包括財政平衡法、財政預算法、財政支出法、財政收入法、財政管理法、財政監(jiān)督法等內容的統(tǒng)一整體,將財政收支的各項活動均納入法治化軌道。
他還提出,應當通過清理不合理稅收提高國民的可支配收入,并且通過財稅法的調整,限制財政收入的過度擴張,同時逐步提高民生性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調節(jié)國家與國民之間的分配結構,實現(xiàn)從“國富民強”到“民富國強”的轉變。
適度擴大地方權限“分稅制下,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權是影響收入分配效果的一個關鍵因素。”彭雪峰表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收支劃分以及財政利益分配的權利完全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而且分配不夠明晰,程序不盡完備,最終導致財政收益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財力嚴重不足,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嚴重失衡。
因此,他建議,應當依據(jù)適度分權、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盡快健全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轉移支付法相配合的法律制度,促進中央與地方收入的合理分配。
彭雪峰對此提出了具體的調整方案。在財政劃分方面,進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分界,合理配置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權限,確保中央行使主要財政立法權的前提下,給予地方適當?shù)呢敹惞芾頇嘞,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財力。例如,可將營業(yè)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等地方稅的部分政策調整權下放地方。
他還認為,對于對國家宏觀經濟影響較小而對地方經濟影響較大的地方稅(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可以在中央規(guī)定稅種的前提下,賦予地方就實施辦法、稅率、稅收減免和起征點等事項的決定權。
建立合理的工資增長機制談到合理調整國民中間的分配關系,彭雪峰認為,居民個人之間的貧富差距對社會秩序的影響最為直接,調節(jié)應從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兩方面入手。
在收入差距調節(jié)方面,他建議,在初次分配環(huán)節(jié),應當建立合理的工作增長機制,以保證勞動者的收入增長,同時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二次分配環(huán)節(jié),則應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jié)作用。
“二次分配是財稅法發(fā)揮作用的主要領域,財稅法主要通過個人所得稅予以調節(jié)。”彭雪峰建議從稅率、納稅主體、稅制模式、稅收征管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法。比如,在稅率方面,應合理調整稅率,對于累進稅率設置五檔或更少的稅率級距,并降低最高級次的邊際稅率,避免過重的稅負;在納稅主體及稅制模式方面,科學制定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度,設置統(tǒng)一的、按家庭計算收入和扣除的綜合個人所得稅。
在財富差距調節(jié)方面,彭雪峰建議逐步建立健全消費稅、房產稅、車船稅、遺產稅等稅法制度,逐步完善我國財產稅法體系。他著重指出,“近年來熱議的房產稅,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其房產稅的屬性,而不僅僅將其作為調控房價的法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