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出房產新規(guī):新建商品房需配建5%保障房
云南昆明市住建局今日發(fā)布公開征求意見公告,就《昆明市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該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
●凡新出讓土地用于開發(fā)建設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均應當按照不低于該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配建;經(jīng)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均應當按照不低于該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20%的比例配建。
●位于城市“三環(huán)”以內的,原則上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位于城市“三環(huán)”以外的,原則上配建經(jīng)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有效解決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jù)國務院相關規(guī)定,結合昆明實際,市住建局制定了《昆明市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適用于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qū),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qū)、昆明國家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不含城中村改造項目)進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供應、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
拍地前將明確配建指標
《辦法》提出,市國土部門應當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招拍掛”前,將擬供應的土地信息送達市規(guī)劃、住建(保障)部門。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招拍掛”時,將市規(guī)劃、住建(保障)部門確定的配建指標等相關內容列入土地交易條件,報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市規(guī)劃部門對于擬出讓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負責確定房屋坐落位置、總建筑面積等指標,納入建設項目規(guī)劃條件。
按5%比例配建保障房
《辦法》提出,凡新出讓土地用于開發(fā)建設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均應當按照不低于該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配建;經(jīng)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均應當按照不低于該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20%的比例配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應當以實物房源進行移交。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原地配建為主。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含5萬平方米)且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建(保障)部門申請,經(jīng)昆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可以實行異地配建。
實行異地配建的普通商品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可以通過新建、出資代建、購買等方式完成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標,配建比例應當根據(jù)基準地價的變化實施分級放大。
土地用途屬于商品住宅或住宅兼容商業(yè),土地基準地價為1級的,配建比例放大2.4倍;土地基準地價為2級的,配建比例放大1.8倍;土地基準地價為3級的,配建比例放大1.4倍;4級以下(含4級)配建比例不變。
土地用途屬于商業(yè)兼容住宅,土地基準地價為1級的,配建比例放大3倍;土地基準地價為2級的,配建比例放大2.3倍;土地基準地價為3級的,配建比例放大1.7倍;4級以下(含4級)配建比例不變。
與商品房同步交付
《辦法》要求,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由普通商品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統(tǒng)一組織實施。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應當與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同步規(guī)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同一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按整幢或者整個單元的方式集中建設,不足整個單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房源。
通過新建、出資代建方式進行異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當與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同步規(guī)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通過購買等方式進行異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當與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同步交付使用或提前交付使用。
先核保障房才予辦預售證
為確保開發(fā)企業(yè)按要求實施,《辦法》提出,普通商品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由市住建(保障)部門對房屋樓盤表中經(jīng)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類型、位置、面積、戶型、層數(shù)、套數(shù)等進行核準后,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違規(guī)者5年不得開發(fā)商品房
《辦法》明確:普通商品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違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普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約定,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相關部門不得進行規(guī)劃設計審批、辦理施工許可及商品房預售許可等有關手續(xù);未按照建設要求規(guī)定保證配建房源質量和進度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5年內不得從事普通商品住房開發(fā)建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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