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自然災害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嗎?
【解答】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4號)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ㄒ唬┳匀粸暮p失;
。ǘ┮蚬芾聿簧圃斐韶浳锉槐I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ㄈ 其它非正常損失。”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guī)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ǘ┓钦p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ㄈ┓钦p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ㄋ模﹪鴦赵贺斦、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ㄎ澹┍緱l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增值稅法規(guī)規(guī)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因此,自然災害造成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