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宣傳有“四忌”

來源: 編輯: 2003/08/11 14:17:16 字體:
  當前,稅收籌劃已成為人們談論的熱門話題之一,不少媒體對稅收籌劃進行了大量的宣傳,這對人們接受、理解稅收籌劃有著積極的意義。但不少媒體在對稅收籌劃宣傳中也存在一些誤區(qū),使人們對稅收籌劃的認識產(chǎn)生了偏差。要克服這些偏差,概括起來,有“四忌”:

  一忌重利益,輕成本。有的媒體偏重宣傳稅收籌劃給企業(yè)帶來的收益,而忽視了籌劃成本,使廣大納稅人的眼睛僅僅盯向稅收籌劃的獲利性,忽略了其成本付出。某些媒體在宣傳中夸大了稅收籌劃的適用范圍,似乎只要企業(yè)有涉稅行為,無論企業(yè)屬于何種性質、經(jīng)營行為具有何種特點,也不管企業(yè)經(jīng)營規(guī)模的大小,都一律有必要進行稅收籌劃,都可以從稅收籌劃中取得利益。這種宣傳傾向恰恰忽視了關鍵的一點,就是進行稅收籌劃也是要付出成本的,這其中既包括為達到稅收政策的界限要求而進行經(jīng)營方式、性質等調(diào)整所付出的生產(chǎn)性成本,也包括為稅收籌劃人員提供勞務報酬等支付的消費性成本。如果將這些成本因素考慮到稅收籌劃活動中,不少納稅人就會發(fā)現(xiàn),盲目地進行稅收籌劃,只會“賠本賺吆喝”,表面上時髦了一回,實際上企業(yè)不但沒有從中獲取利益,甚至會因為局限于政策的樊籬,而喪失發(fā)展的機會。

  二忌重方法,輕理論。部分媒體對稅收籌劃的宣傳偏重于個案研究,缺乏系統(tǒng)性,沒有提煉升華到理論的高度進行概括和總結,導致納稅人在籌劃實踐中簡單地從方式方法上進行模仿,不會從自身涉稅行為的特點出發(fā),在籌劃理論的指導下,有的放矢地進行個性化籌劃。對籌劃個案的宣傳有利于廣大納稅人更形象地理解稅收籌劃,使其更容易接受稅收籌劃,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籌劃具有啟發(fā)性、引導性的作用。這一點,在稅收籌劃宣傳的初期至關重要。但是隨著稅收籌劃宣傳的不斷深入,如果還是僅僅滿足于對籌劃方式方法等表面問題的宣傳,而忽視了更深層次的對稅收籌劃的動因、發(fā)展方向、實施原則等理論性問題的討論,必然導致籌劃宣傳流于表面,對實踐工作僅有啟發(fā)性而缺乏指導性。

  三忌重合理性,輕合法性。有的媒體強調(diào)存在即合理,利用部分納稅人頭腦中的這一錯誤觀念,用國內(nèi)外一些籌劃案例為企業(yè)鉆稅法的空子提供依據(jù),變相地用合理籌劃混淆了合法籌劃。這種宣傳傾向反映了部分媒體對稅收籌劃的感性理解與理性理解間的差異性缺乏足夠認識。雖然不同國家的稅收制度、稅收法規(guī)等是不一樣的,在稅收征管中對稅收籌劃行為的認定也不盡相同,但在認定其合法性時,都有一套剛性規(guī)定。而認定籌劃行為是否合理的標準卻較為靈活。于是,對同一稅收籌劃行為,當大家普遍得出其具有合理性一面的倫理結論時,卻會因為這一行為在不同國家的實施,而具有不同的法律結論,即其在甲國可能是合法的,而到了乙國就成為不合法的了。

  因此,在宣傳中,不能僅從感性的層面來告訴納稅人哪些籌劃行為是合理的,更要告知哪些籌劃行為是我國法律允許的,哪些是法律中的漏洞,雖然可以合理利用,但其合法性有待確定;哪些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會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等等。絕不能用一句“合理避稅”就將一切問題一帶而過。

  四忌重實證性,輕前瞻性。部分媒體在介紹稅收籌劃時,動輒舉出某企業(yè)通過稅收籌劃節(jié)稅數(shù)十萬元的實例,以實證取信于廣大納稅人。這里存在一個問題,實證性的宣傳雖然可以增強企業(yè)實施稅收籌劃的信心和決心,但過于依賴實證,就難免陷入以事論事之中,使企業(yè)在籌謀涉稅事宜時,局限于如何被動地適應這些實證案例中所列舉的條件,失去了處理問題的靈活性。其實,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稅收籌劃的宣傳不能僅僅教廣大納稅人被動地適應政策,更重要的是通過宣傳,教廣大納稅人如何在確定投資方向時具有前瞻性的眼光,變被動適應政策為主動利用政策,進而通過企業(yè)自身的影響,主動向有關部門爭取優(yōu)惠政策,令稅收籌劃更具預見性,使稅收籌劃在更高層次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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