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生產經(jīng)營中的稅務籌劃——出口經(jīng)營中的稅務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6/04 11:17:04 字體:
  某企業(yè)持有100萬元資金,或者投資于產品A,或者投資于產品B(兩種產品均適用17%的增值稅和33%的所得稅),產品A的購進價稅總額與銷售價稅總額分別為90萬元和140萬元,各項費用額10萬元,全部用于國內銷售;產品B購進價稅總額與銷售價稅總額分別為92萬元和137萬元,其中出口比重為90%,各項費用額8萬元,通過計算可以得出如下數(shù)據(jù):

  1.分析產品A:

  應納增值稅=140/(117%)×17%-90/(1+17%)×17%=7.27萬元

  稅前利潤=140÷(1+17%)-90÷(1+17%)-10=32.73萬元

  應納所得稅32.73×33%=10.80萬元

  納稅現(xiàn)金支出合計18.07萬元

  稅后利潤=21.93萬元

  應計現(xiàn)金流入凈增加量=140-90-10-18.07=21.93萬元

  2.分析產品B:

  銷項稅額=137×(1-90%)/(1+17%)×17%=1.99萬元

  進項稅額=92/(1+17%)×17%=13.37萬元

  出口退稅額=92×90%/(1+17%)×17%=12.03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1.99-(13.7-12.03)=0.65萬元

  稅前利潤=137÷(1+17%)-92÷(1+17%)-8=30.45萬元

  應納所得稅=30.45×33%=10.05萬元

  納稅現(xiàn)金支出合計10.70萬元

  稅后利潤=19.75萬元

  應計現(xiàn)金流入凈增加量=137-92-8-10.70=26.30萬元

  產品B比產品A現(xiàn)金凈流入量相對增加4.37萬元,納稅減少18.07-10.70=7.37萬元。

  可見,盡管產品A賬面的稅前利潤與稅后利潤都比產品B大,然而后者的現(xiàn)金入量卻反比前者相對增加了4.37萬元,即產品A與B各自的再投資規(guī)模將由原來的10 0萬元分別增加為121.93萬元和126.30萬元,因而,從現(xiàn)金流入量增加于賬面收益的增加原則出發(fā),經(jīng)營產品B較之產品A對企業(yè)是更為有利的,不僅前者的現(xiàn)金流入量得以更大的增加,而且其納稅負擔也比后者減少了7.37萬元,抑減幅度為40.79%(7.37/18.07),從而極大地降低了企業(yè)納稅有效現(xiàn)金需要量的壓力。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產品B的課征增值稅的有效稅基僅為名義稅基的10%,即其增值稅負擔相對降低了90%,而產品A則不然,其有效稅基與法定稅基完全相符,因而增值稅負擔未得到絲毫的抑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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