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銷售收入的稅收籌劃技巧——營業(yè)收入的稅收籌劃技巧

來源: 編輯: 2004/02/16 14:18:14 字體:
    企業(yè)的收入有營業(yè)收入及非營業(yè)收入。營業(yè)收入為企業(yè)收入主要來源,包括經常營業(yè)的附屬收入;非營業(yè)收入是指與營業(yè)無關的其他收入或偶然的特殊收入?,F分別籌劃如下:

    一、營業(yè)收入的稅收籌劃技巧

    營業(yè)收入的籌劃主要涉及收入確認時點和收入計算方法選擇兩方面,這兩方面皆影響所得稅負。

    (一)銷貨收入

    銷貨收入的避稅籌劃重點在于銷貨時點的認定,一般而言,內部交易以發(fā)貨時間為確認標準,外銷交易以海關放行次日起10日內開立發(fā)票為其確認標準,企業(yè)為減少當年度收入,可將上述的銷貨時點延緩至次年度,即可達到目的。此外,避免銷貨價格偏低,以免被稽查機關按時價調整銷貨價格;有關銷貨退回及折讓,均應取得憑證以免虛增收入;年度計算營業(yè)收入時,屬預收貸款的金額,均應予以減除,凡此均應加以注意。

    (二)分期付款銷貨

    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與一般的銷售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銷貨毛利的處理上。

    一般銷售的毛利都是商品一經售出,銷售毛利就隨之確認。但在分期付款銷貸方式下,商品售價的大部分都是分期支付的,如果其中有貨款不能收回,就要影響到企業(yè)的銷貨毛利。根據這一特殊性,國內外對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的確認有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差價攤計法等三種,計算方法的不同,使所計算當期的毛利不同,承擔的相對稅負也就不同。

    1.全部毛利法

    把分期收款銷售看做僅僅是分期結算貨款,購貨方負有按合同規(guī)定如期付款的責任,否則要受到經濟制裁。從這個觀點出發(fā),當貨物交付給購貨方時,貨物所有權已轉歸購貨方所有,銷貨方已經獲得收取貨款的權利。既然銷貨成立,毛利就可以隨之確認。

    2.毛利百分比法

    將每期收到的賬款一部分歸屬于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歸屬于毛利的實現,其計算方法是:

    (1)毛利率=(銷售收入總額-銷售成本總額)/銷售收入總額×100%
               =毛利總額/銷售收入總額×100%

    (2)當期實現毛利=毛利率×當期實際收款數

    (3)遞延毛利=毛利總額-已實現的毛利總額

    3.差價攤計法

    是把銷貨毛利分為現銷利益和差價利益,其計算方法和確認式如下:

    銷售毛利:

    (1)現銷利益=現銷價-成本(全部當期確認)

    (2)差價利益=分期售價-現銷價(按收款數分期確認)

    (3)差價利益率=差價利益/分期收款售價×100%

    (4)本年度確認的差價收益=本年實收賬款×差價利益率[案例1]

    某公司以銷售電器制品為業(yè),1995年分期付款銷貨收入為4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當年度共收到分期付款1600萬元,其毛利率為1000÷4000=25%。

    如以現銷價格計算銷售收入為3600萬元。

    采用全部毛利法,則當年度毛利為:

    4000-3000=1000(萬元)

    采用毛利百分比法,當年度毛利為:

    1600×25%=400(萬元)

    采用差價攤計法,當年度毛利為:

    (3600-3000)十1600×(4000-3600)/4000=760(萬元)

    上述諸法中采用毛利百分比法計算的當年度毛利最小,故為最佳分期付款銷貨計算方法。因為此法分期付款銷貨的利潤可分攤于各收款年度,從而部分營利利潤可延期繳納所得稅。采用差價攤計法或普通銷貨法,可將分期付款銷貨價格超過現金銷貨價格部分分攤予以后年度,也可享受稅負延期利益,故屬于次優(yōu)。采用全部毛利法,因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全數列入當年度所得稅,不能享受延期利益,故最為不利。

    (三)長期工程收入

    長期工程收入的計算方法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全部完工法(工程完工期不滿12個月者方適用)兩種。

    究竟采用何種方法為佳,就避稅角度而言,采用全部完工法較為有利。因為:

    (1)全部完工法于工程完工年度申報所得稅,故可延緩納稅,而完工百分比法則無此優(yōu)點。

    (2)全部完工法可反映實際毛利,尤其在物價通年上漲時,其成本及費用均因而大幅增加,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則易造成前盈后虧的現象。

    (3)企業(yè)每年均不發(fā)生虧損時,宜采用全部完工法較為有利,因采用此法可享受延緩交納及合并計算費用限額的利益,但企業(yè)若符合前5年盈虧互抵的條件,且開工前已有虧損,則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較有利。

    (四)包裝物收入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算消費稅稅額。因此,企業(yè)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jié)約消費稅時,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押金”,此“押金”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稅額,尤其當包裝物價值較大時,更加必要。

    [案例2]

    某企業(yè)銷售1000個汽車輪胎,每個價值20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200元。

    如采取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

    0.2×1000=200(萬元)

    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應納汽車輪消費稅稅額為:

    200×10%=20(萬元)

    如果企業(yè)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將1000個汽車輪胎的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則節(jié)稅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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