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得發(fā)票 商販被判徒刑
2000年6月~12月,被告人陳加輝銷售石棉等物資給某電建公司。為達到偷稅目的,陳加輝采取請客送禮等手段拉攏該鎮(zhèn)供銷社主辦會計陸某(另案處理),為其非法開具商業(yè)零售發(fā)票共56份,總金額為41萬余元,偷逃稅款1.6萬元。
案發(fā)后,經國稅機關依法催繳,被告人陳加輝仍拒不繳納。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被告人陳加輝于2002年11月20日,補繳了應納稅款1.6萬元,滯納金1.1萬元,罰款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加輝采取隱匿賬目的方法,為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到免稅企業(yè)開發(fā)票,拒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通知后仍不按時繳納,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被告人陳加輝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補繳了偷逃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為維護國家正常的稅收秩序,打擊偷逃稅犯罪行為,法院對其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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