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經市政府研究決定,我市自2006年1月1日起,將3處公路收費站20年的收費經營權轉讓給浙江一民營企業(yè),我局在2005年12月22日收到轉讓費3.2億元。當我市地稅局得知這一情況后,便要求我局繳納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1760萬元。
請問:我局本身并不是營業(yè)稅的納稅人,難道我們轉讓公路收費經營權收取的這一次性的轉讓費還真要繳納這么多的稅款嗎?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權征收營業(yè)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1146號)的規(guī)定,交通部門轉讓公路收費經營權的行為,屬于營業(yè)稅征收范圍,應按“服務業(yè)”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收營業(yè)稅。因此,你市地稅局要求你局依照5%繳納營業(yè)稅以及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共1760萬元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