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放給外籍人員的個人住房、伙食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發(fā)放給外籍人員的個人住房、伙食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xù)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80號)規(guī)定,外籍個人以非現(xiàn)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等補貼,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就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的有關補貼收入逐項審核。對其中有關憑證及證明資料,不能證明其上述免稅補貼的合理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nèi),重新提供證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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