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互換貨物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來源: 編輯: 2003/06/03 14:51:22 字體:
  某煤炭公司與某鋼鐵廠商定,由煤炭公司向鋼鐵廠提供煤炭10000噸,每噸50元,金額500000元:鋼鐵廠向煤炭公司提供鋼材200噸,每噸2500元,金額500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易貨合同。兩家企業(yè)各向當?shù)囟悇諜C關(guān)申報繳納了印花稅150元,稅務機關(guān)檢查后認為,兩家企業(yè)各應補繳印花稅150元,企業(yè)不解。

  依據(jù)《關(guān)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1]155號)規(guī)定:“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jīng)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該煤炭公司與該鋼鐵廠共同簽訂的煤炭、鋼材相互交換合同,即屬于既購又銷的合同。對此,雙方都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1000000元計稅貼花,稅率為萬分之三,各應貼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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