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稅的計算和繳納問題

來源: 編輯: 2007/05/25 16:07:02 字體:

  :某領導在一家新成立并且獨立的單位兼職,工資在我單位開具,本月工資薪金為8000元,新成立單位在本月偶爾發(fā)放一次獎金8000元給某領導,該領導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依據是什么?該領導的個稅是由我單位交納,還是新成立單位交納?可以合并在一起申報交納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上述個人取得新成立單位偶爾發(fā)放的獎金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該個人在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收入,應由這兩處單位分別就其支付的工資計算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該個人應將其從兩處取得的工資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并于取得兩處工資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對于納稅地點的確定,該個人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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