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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國創(chuàng)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開征了這一稅種。我國個人所得稅是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于1980年9月開征的,至今已有24個年頭。開征后對于緩解社會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增加財政收入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與完善,公民整體收入的提高,個人所得稅中的一些規(guī)定已顯示出許多的不適應,因此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非常必要與迫切的。本文主要從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出發(fā)研究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以期拋磚引玉,從而使我國個人所得稅走上更加規(guī)范合理之路。
一、個人所得稅稅制存在的弊端
1.稅負不公,無法體現(xiàn)“多得多征,公平稅負”原則。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對于不同來源和性質的個人所得,采用不同的計征標準和方法。這種稅制不能全面、完整地體現(xiàn)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無法體現(xiàn)量能負擔的原則,實際上造成了納稅人的稅負不公平。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相對集中,收入相對較少的納稅人可能就要多納稅。同時稅法中規(guī)定按月、按次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辦法也可能造成稅負的不均等?,F(xiàn)實生活中,由于眾多原因,納稅人各月獲得的收入是不均等的。有的人是分散獲得個人收入,而有的人則是一次性獲得收入。按照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在按月、按次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前提下,分散獲得收入者適用低稅率,稅負相對較輕。而對于一次集中獲得收入者則要適用相對高的稅率,繳納相對多的個人所得稅。這樣不僅無法體現(xiàn)稅法“多得多征,公平稅負”原則,還易造成一些高收入者分散一次收入,以便適用低稅率,造成合理避稅,導致國家稅源流失。
2.稅率設計不合理,大部分邊際稅率不適用。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對于具有相同性質的勞務報酬所得則采用20%的比例稅率,同時實行加成征收。而事實上這兩種所得在性質上同屬于勞動所得,并沒有什么區(qū)別,但在稅制設計中將兩者分開了,采用不同的稅率,必然導致了同一收入稅負的不同。
同時,工資、薪金所得的九級稅率,級距逐漸躍進,稅率逐漸升高,而全國的工薪收入者在扣除800元費用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大部分也只適用5%和10%的前兩級稅率。月工資在10萬元以上的人幾乎是“鳳毛麟角”了,就連月工資在4萬元以上的也不多。所以稅率級距中的第五級至第九級稅率可以說是意義不大的,40% 、45.%的高邊際稅率更是沒有多少人適用。
3.對所得的扣除與減免的規(guī)定有不當之處,不適應目前個人的收入狀況。對個人所得征稅只有建立在“凈所得”概念上才有意義。因此,為得出應稅凈所得,必須在調整后的毛所得中如實扣除納稅人應該扣減的費用。由于在實際生活中,每個納稅人為取得相同數(shù)額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費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遠,因而規(guī)定所有納稅人都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shù)額或相同比例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
在我國公民的個人收入呈現(xiàn)多元化發(fā)展的今天,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的減免稅項目過多,侵蝕了稅基。將除利息、股利、紅利之外的一些非勞務所得排除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之外,對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實行免稅。另外對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離休工資、退休工資、福利費等也規(guī)定免稅,這就使得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相當狹窄。狹窄的征收范圍,加之稅制不配套和缺乏嚴密的納稅申報制度與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員、私營業(yè)主和個體戶等高收入者乘機大量少報收入。這不僅不利于組織財政收入,而且還不利于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居民收入的作用。
4.起征點偏低,無法發(fā)揮調節(jié)收入差距的作用。繳納所得稅的對象應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數(shù)中低收入者。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的起征點規(guī)定為扣除800元費用后,即定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標準,該數(shù)額已明顯偏低。目前我國城市居民個人月收入超過801元的已經很多,也就是說。801元的月收入已成為城市居民極其普通的收入水平。在此情況下,如果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起征點仍定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稅,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稅。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費水平,其只能勉強維持生計,如果要求其與部分高收入者一樣向國家納稅,個人所得稅就無法發(fā)揮調節(jié)收入差距的作用。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建議
1.改革現(xiàn)行分類制為分類綜合課稅稅制模式。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有三種,即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我國現(xiàn)行的模式為第一種。鑒于這種模式存在的不足,筆者建議采用分類綜合課稅模式。該模式是介于另外兩種模式之間的一種稅制, 它是對納稅人各類所得按照標準數(shù)量分別征稅后,再綜合納稅人一定期間內的各種來源所得按適用累進稅率進行綜合計征,并就其某些類別所得已經在源泉課征的納稅額給予全部或部分抵扣的模式。它綜合了分類制和綜合制的優(yōu)點,既能分類源泉扣繳防止偷漏稅,又能綜合全部所得累進課征,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是一種很有彈性的所得課稅模式。此模式適應目前我國稅收征收手段相對落后% 公民納稅意識較為淡薄的實際情況。
2.考慮實際情況,科學確定起征點。首先,工資、薪金所得的起征點801元的標準是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提出的,那時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人們收入水平雖不高,但幾乎所有的生活福利都是單位包攬,個人基本可以不用考慮。但隨著經濟體制的變化,現(xiàn)在像住房、教育和醫(yī)療、養(yǎng)老等多方面的費用都需要從工資中支付了,所以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時也應該把這些列入基本的考慮因素之中,除了扣除獲取所得的基本費用,還要考慮到每個納稅者的實際稅負能力,如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實際負擔、贍養(yǎng)人口多少、年齡狀況等等,可分別確定不同的免稅額以保障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其次,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不能幾十年不變,而應當每年都要根據(jù)經濟發(fā)展情況進行適當?shù)男拚?。我國處于經濟發(fā)展的高速增長時期,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更應該根據(jù)通貨膨脹率或者物價指數(shù)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再次,起征點的制定上還應該考慮地區(qū)差異。通過對各地區(qū)的消費水平普查摸底,按照各地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修正指數(shù),用來對國家統(tǒng)一的起征點進行修正,確定最終的地區(qū)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
3.簡化稅率,降低低檔稅率,調高高檔稅率。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種類多、分段過多過細,不利于征管。改革時可簡化稅率,將稅率等級減少,并適當降低低檔稅率,提高高檔稅率,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使之與工資、薪金所得稅負持平。對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實行同等課稅,實現(xiàn)相同性質的所得稅負相同。將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級次減少設兩檔低稅率,另設兩檔高稅率,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收入,實行大幅度的再調節(jié)。與此同時,對于社會的工薪階層和低收入者,通過適度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辦法,減輕稅收負擔。這既能平衡稅負,又能調節(jié)高收入,最終縮小貧富差距。
4.科學確定稅基,合理計算應稅所得。從經濟發(fā)展趨勢可以看出,在個人所得中,隨著新的所得的加入,其構成結構將發(fā)生重大變化。盡管勞動性所得仍將占據(jù)絕對重要地位,但資本性所得已成為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財產所得也開始占據(jù)一定的比重,各單位為其職工提供的各種實物發(fā)放也是個人所得的一個主要來源,所以將應納入但未納入計稅的所得包容進去,將一些資本所得與附加福利納入所得稅的征稅范圍,科學確定稅基,合理計算納稅人的應稅所得,使國家稅源穩(wěn)定,稅收收入增加,納稅人稅收負擔公平合理。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的重要稅種之一。一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國稅收規(guī)模比重跟這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水平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fā)展的今天,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與完善,勞動分配制度的日益多元化,課征個人所得稅的稅基越來越寬,稅源越來越廣,其在我國整體稅制構成體系中的地位也會越來越突出,所以,對個人所得稅的研究及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調整以使其適應新的經濟發(fā)展形勢應當作為一項系統(tǒng)工程來抓,不應急功近利也不應坐視不管。而應讓個人所得稅真正起到既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又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我們相信,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個人所得稅會逐漸完善起來,并成為我國經濟發(fā)展的一個主體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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