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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關鍵問題的思考

來源: 編輯: 2006/03/10 00:00:00  字體:

  [摘要] 近年來,我國許多上市公司接連不斷地出現問題,已經嚴重威脅到了我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這些已暴露的問題或潛伏著還未顯露的隱患,不僅證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著嚴重的缺陷,而且也說明我國證券市場等方面存在著不少的弊端。這就是說,我國上市公司產生的種種問題,不僅僅是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造成的,而且還與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關的系統(tǒng)“失靈”密切相關。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結構必須多管齊下方可奏效。下面,我僅就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幾個關鍵問題談一點看法。

  一、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前提是必須明確確定我國公司或公司治理結構的目標就是單一目標——“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首先必須回答這樣一個“古老”而一直又未扯清但不必須明確回答的問題:現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結構的目標是什么?換言之,現代公司的作用是什么?如何認識和回答這個問題,直接關系著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本質、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等,直接決定著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

  對于這個問題,國外學術界的認識分歧很大,有多種不同的看法,美國羅伯特·C·克拉克(1986)曾把這些觀點概括為“二元論:嚴格利潤最大化準則;一元論:公私利益的遠期一致;適度理想主義:自愿守法;高度理想主義:利益集團的調和與作為剩余目標的公共利益目標”。同樣,國內學術界對于這個問題的認識分歧也很大,概括地講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與上述的“二元論”相同,即堅持傳統(tǒng)的“股權至上主義”,公司治理的目標就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并據此強調公司要實行“單邊治理”;另一種則與上述的“高度理想主義論”一樣,即要揚棄“股東至上主義”的邏輯,強調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并據此強調公司要實行 “共同治理”。

  持上述觀點者各自都有很多理論根據(楊瑞龍、周業(yè)安,2001),一時誰也很難說服誰。我個人認為,理論來自于實踐,反過來又服務于實踐,因此判斷上述哪一種觀點更為科學,關鍵是要看哪一種觀點在實踐中對企業(yè)的發(fā)展更為有利。

  1998年日本公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則》(以下簡稱(原則))中對日本與英、美公司治理模式進行了比較分析,深刻地反思了日本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弊端,指出日本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日本公司的目標不象英、美那樣是“單一目的”,而是“復數目的”?!对瓌t》指出:“作為競爭過程的一個側面是日歐與英美企業(yè)組織效率的競爭,即還原于股東利益的‘單一目的’的組織與稱之為勞資利益的‘復數目的’的組織之間的競爭。經濟效率性基本來源于企業(yè)的活動,所以行為是非標準明確的企業(yè),可以容易快速地做出與目的相適應的判斷。并且‘單一目的’的企業(yè)采用長期報酬制度,有可能整合性地實現‘復數目的” ’。該《原則》還以日本為例,證明“若在組織上不能取消解雇,那么企業(yè)必成為非效率的溫床”,并得出結論:“在‘復數目的’的組織中有明顯的保留非效率的傾向”(轉引自李維安,2001)。最近,越來越多的日本企業(yè)紛紛告別了影響勞動力流動的終身雇傭制、告別有吃“大鍋飯”之嫌的“年功序列制度”(趙文斗,2001)。

  《原則》對日本公司實踐的反思,有力地證明了“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的“單一目的”比“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最大化”的“復數目的”更為合理、更為有效。羅伯特·C·克拉克(1986)指出:“高度理想主義,即使被采用,也只能削弱商業(yè)公司的主要優(yōu)勢及其有效地實現確定目標的能力,同時還會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并陷于利益集團的無休止的競爭中”。我國傳統(tǒng)體制下國有企業(yè)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對企業(yè)不負責任的惡果也說明了這一點。

  堅持公司或公司治理結構的目標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說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關者(包括雇員、債權人、顧客、社區(qū)等)的利益。實際上,公司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其前提就是公司必須履行它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所有法律義務。應該特別指出的是,公司與上述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都是事前約定的,若有糾紛可以通過談判或法律程序來解決,因而不需要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來保障。也正是因為如此,各國公司法中都強調只有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只有股東對公司的剩余價值擁有請求權。

  從法學意義上講,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個虛擬法人,被作為具有自然人的某些特征的“人”來對待,并具有自己的內在目的或目標。在美國,盡管公司法沒有明確回答公司的目標,但“律師、法官和經濟學家通常假定商業(yè)公司的更終極的目的是為股東謀利”(克拉克,1986)。從委托�代理理論的角度看,股東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權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終極風險的承擔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這是天經地義之事。如果我們承認公司或公司治理結構的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那么我們就需按照這個目標的要求來構造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唯有如此,才能確保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提高企業(yè)的競爭力,否則,我們若是追求高度理想主義的“復數目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就有可能重蹈日本企業(yè)之轍。

  二、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重點是要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畸形股權結構

  我國許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接連不斷出現違法違規(guī)問題,就在于公司治理結構失靈,而公司治理結構之所以失靈,就在于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畸形股權結構現象普遍存在。據最近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統(tǒng)計結果,截止2001年7月30日,深、滬兩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數占總股本的66%,其中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yè)以及政府機構持股數占總股本的51.16%,國有股所占比例居絕對統(tǒng)治地位。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它對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控制權方式、運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必須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

  這里應該特別強調的是,我們否定的是國有股“一股獨大”,而不是籠統(tǒng)地反對其他股“一股獨大”。不論是從理論上講,還是從實踐上看,“一股獨大”并非都是壞事。從理論上講,只要大股東產權清晰,承擔風險,直接擁有公司剩余價值的請求權,自然有著強列的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強烈愿望和發(fā)展壯大企業(yè)的動力,大股東的行為一般自然就會正?;?。從實踐上來看,美、英的股份公司都曾經歷了家族資本主義、經理資本主義與機構資本主義三個階段,其股權結構也曾經歷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相對集中的變化。無論是在股權高度集中在少數私人手里的家族資本主義時代,還是在股權相對集中在機構投資者手中的今天,“一股獨大”或股權相對集中都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如沃倫·巴菲特在希爾公司、比爾·蓋茨在微軟公司、李嘉誠在和記黃埔公司都曾占有很高比例的股權,這些“一股獨大”不但沒有妨礙公司的發(fā)展,反而成為公司快速發(fā)展的基本動力源。

  我們之所以否定國有股“一股獨大”,關鍵是國有股股東行為非理性化,發(fā)生了嚴重的扭曲。關于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的討論和分析文獻已有很多,概括地講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問題至今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國家所有權的代表是“形至而實不達”,“缺位”現象比較普遍,缺乏能真正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原有的國有企業(yè)改制而來的,都明顯帶有傳統(tǒng)舊體制的“胎記”,傳統(tǒng)的國有資本管理經營中干好了得不到相應好處,干壞了不負責任,不擔風險,經營效果缺少客觀評價標準等弊端在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依然存在。三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導致許多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層基本上都由原企業(yè)的管理人員所組成,從而形成了國家行政干預下的“內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國有股不能流通,中、小股東又存在有“搭便車”行為,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機制� �市場對公司的治理(諸如公司控制權市場、職業(yè)經理人市場等)“失靈”,從而加劇了國有股股東行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健全,打擊不力,助長了部分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傊?,由于國有股東帶有“天生”的內在缺陷,因而國有股“一股獨大”必然致使公司行為非理性化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失靈。

  徹底改變上市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關鍵是要按照江澤民同志提出的“三個代表”的要求,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正確認識“繼續(xù)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的真正含義。筆者過去曾提出: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關鍵不在于國家直接控制企業(yè)的數量,而在于國有資本的質量,在于用現有的國有資本去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本,不斷擴大國有資本的輔射范圍,迅速使國有資本增值,所以,大幅度縮小國有股在公司中的比重,不但不會否定公有制,而且只會進一步加強和鞏固公有制 (馮根福,1996)。時至今日,我仍認為我的上述看法是正確的,我認為,只有認識問題解決了,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方向就明確了。具體地講,就是要審時度勢,逐步降低上市公司的國有股的比重,直至其不能控股為止(處于公有產權領域的上市公司除外)。只有形成了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才能為構造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三、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核心是要保證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職能的運作機制

  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必須做好這樣一件事:就是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建立一種制衡關系,而制衡關系的核心就是董事會。然而遺憾的是,在相當長一個時期內,我國學者與政府有關部門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三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相互制衡以及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問題上,而對如何充分發(fā)揮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董事會的作用則重視和討論不夠,這也是導致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效率低下的一個基本原因。

  公司董事會的主要職能有二:一是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戰(zhàn)略決策;二是對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jiān)督。然而,我國許多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并未很好地履行這些職能。究其原因,主要是國有股"一股獨大"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在"一股獨大"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有相當多的公司董事會成員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董事會"內部人控制"是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一個顯著特點。據抽樣調查統(tǒng)計,我國樣本公司董事會中執(zhí)行董事盡管近些年來逐步遞減,但目前仍然高達57. 4%(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0)。在這樣一個主要由內部執(zhí)行董事組成的董事會中,期待由下一級執(zhí)行董事來監(jiān)督和約束自己的上司——董事長和總經理,顯然是不現實的。被董事長或總裁任命的董事自然不是忠誠于全體股東,而是忠誠董事長或總經理。這樣一個由所謂國有股東"內部人控制"的董事會,難免會做出許多侵犯其他中小股東利益等非理性的事情。

  西方許多國家公司發(fā)展的實踐已經證明,保證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是董事會充分發(fā)揮其作用的前提條件,也是約束"一股獨大"行為的有力措施,近年來,美國大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一直在增強。據統(tǒng)計,在1997年,美國標準普爾500家公司的董事會中的外部董事已達到66.4%,比1995年的64.7%有所增加(克里斯塔·丁·伯克等, 1997)。在美國這樣一個主要崇尚市場治理公司且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相當發(fā)達的國家里,還對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如此的重視,那么,像我們這樣一個公司外部治理機制還很不發(fā)達的國家,更應重視和強化董事會的"獨立性".

  為了強化董事會的"獨立性 ",中國證監(jiān)會最近頒發(fā)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要求"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應當至少包括 2名獨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我個人認為,該《意見》提出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抓住了健全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要害,但是《意見》提出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仍然太低,難以充分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尤其是我國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完善還需假以時日,因而在這個階段更需依靠強化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機制——董事會的"獨立性"來彌補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不足。所以我建議應該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意見》,規(guī)定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或某個時間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當包括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

  為了充分發(fā)揮公司董事會的作用,除了要保證其有"獨立性"之外,還應加強重視對董事會運作模式尤其是董事會運作實務系統(tǒng)的研究。具體地講,就是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借鑒國際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重構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組織模式;二是要設計一套可行的上市公司董事會運作實務體系,其中包括董事會職責的設計、董事會履行職責的設計、董事會成員選拔制度的設計、獨立董事的激勵與約束制度的設計、董事會評估制度的設計,等等。只有完成了上述這些運作制度的設計并加以實施,才能使公司董事會充分發(fā)揮作用的理想變?yōu)楝F實。

  四、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重點是要建立一個與公司治理結構相適應的公司外部治理機制

  長期以來,為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人們都比較關注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問題,而對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則重視不夠。國外公司的發(fā)展實踐證明,公司治理是一個有機的系統(tǒng),缺一不可。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僅要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或內部治理機制,而且還要完善與公司治理結構相適應的公司外部治理機制。

  我認為,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主要由以下三種機制所構成,即市場機制、行政機制與社會機制。

  公司外部治理市場機制主要指的是公司控制權市場和職業(yè)經理人市場。公司控制權市場主要表現為敵意兼并和收購,主要是對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如果股東們對公司經營狀況不滿意,往往就會"用腳投票"或"用手投票",強迫公司董事會與經營者改善公司經營。如果公司經營狀況仍得不到改善,或者是更換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或者就有可能發(fā)生局外人通過收購該公司的股票繼而達到兼并公司的目的,這樣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就會失去其對公司的控制權。英美國家公司控制權市場十分活躍,對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控制權構成了嚴重的威脅,是一種十分有效的約束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市場機制。然而,我國股票市場發(fā)展了近10年,但公司控制權市場的發(fā)展仍嚴重滯后,究其原因,就在于占控股地位的國有股不能流通;從而妨礙了上市公司的敵意兼并和收購,這也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國政府有關部門今后不但需努力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而且還需審時度勢地加大國有股流通的比重,積極為公司控制權市場發(fā)揮作用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

  同樣,我國職業(yè)經理人市場也很落后,究其原因,還是國有股"一股獨大"所致。由于國有股控股,公司經理的選擇主要是依靠行政部門,這樣職業(yè)經理人市場對公司在職經理來說沒有構成任何威脅。因此若要職業(yè)經理人市場真正發(fā)揮作用,就必須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把公司職業(yè)經理人交由市場選拔和淘汰。

  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機制主要是指政府對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的管理機制。我們現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暴露出的許多問題,充分地說明我國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機制存在有嚴重的弊端。今天許多上市公司發(fā)生的問題,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于當初推薦公司上市時沒有嚴格把關,使許多在治理結構及其它方面存在著許多問題的質量較差的公司蒙混過關上市。更應引起人們關注的是,今年發(fā)行實行了核準制之后,仍然出現了像麥科特和華紡股份這樣的問題。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還必須從"源頭"抓起,努力提高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水平,嚴格掌握企業(yè)募股及上市的標準。同時,我們還應看到,許多公司上市之后,有的熱衷于快捷地在股市上"圈錢",有的為了配合莊家炒股蓄意制造和發(fā)布各種假信息;有的則千方百計地轉移公司資產,如此等等,都說明我國二級市場管理還有很多漏洞。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還必須加強有關政府部門的監(jiān)管力度,嚴格規(guī)范二級市場的運作制度,加大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打擊力度。

  公司外部治理社會機制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信用機制。"銀廣廈"等事件的發(fā)生,暴露出我國不少中介機構(包括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證券公司)缺乏社會信用,從而惡化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助長了一些公司違法違規(guī)行為。因此,必須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jiān)督與管理,使其能夠誠實守信地開展中介活動,真正成為一道阻止上市公司違法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的"防火墻".

  五、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條件是要創(chuàng)造一種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最近我在思考一個問題:為什么我國引進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日本及歐洲大陸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形式上很接近,而產生的問題遠遠比它們嚴重得多呢?為什么在西方國家能夠正常運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一引進我國就變了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公司治理文化"方面存在著重大的差異。

  什么是公司治理文化?就是指指導和約束公司治理行為以及員工行為的價值理念。通俗地講,就是指公司治理結構的"軟件".一個上市公司可以引進出色的治理結構和政策,但如果不改變其傳統(tǒng)的公司治理文化,公司的發(fā)展仍然很難成功。我國許多上市公司是由傳統(tǒng)的國有企業(yè)改制而來的,傳統(tǒng)的國有企業(yè)管理文化幾乎以各種形式仍然籠罩著現在的公司。比如,傳統(tǒng)國有企業(yè)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負責任的習慣,在上市公司就轉變?yōu)閷蓶|利益不負責任的理念;傳統(tǒng)國有企業(yè)干好干壞一個樣、吃"大鍋飯"的習慣,在上市公司就轉變?yōu)椴怀姓J人力資本價值,經理報酬與員工不能拉開太大差距的理念;傳統(tǒng)的國有企業(yè)黨委書記領導廠長的習慣,在上市公司就轉變?yōu)槎麻L領導總經理的理念,如此等等。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除了要搞好制度建設外,還應積極創(chuàng)造和建立一個與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相適應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創(chuàng)造和建立一種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涉及的內容很多。我認為,我國當前應著重培育和樹立以下幾種公司治理文化理念:

  一是樹立"股份公司是股東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標就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如上所述,許多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yè)改制而來的,仍然是國有控股。在這些公司,許多董事長和總經理仍然認為這些公司是國家的,所以根本不把中、小股東的利益放在眼里。我國上市公市之所以出現很多問題,主要原因就是不重視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的利益。所以,我們必須倡導上市公司所有員工尤其是董事會和經理層人員以及國內公民轉變觀念,形成共識,真正樹立"股份公司是股東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標就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二是樹立"股份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大會,核心機構是董事會"的理念。時至今日,我國許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仍由黨的組織部門或政府的人事部門所任免,或者黨的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仍然對其任免有決定性的影響力。在許多人的心目中,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不是股東大會,而是上一級黨的組織部門或政府的人事部門。這實際上仍然是傳統(tǒng)國有企業(yè)管理的習慣。如果要真正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必須樹立"股份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大會,核心機構是董事會"的理念,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選拔任命總經理。否則,上市公司就不能稱之謂股份公司了。

  三是樹立 "人力資本價值"的理念。所謂人力資本,主要是指兩種人:一種人叫作公司技術創(chuàng)新者;另外一種人叫職業(yè)經理人。這兩種人之所以成為人力資本,關鍵是他們使企業(yè)擁有了別人沒有的核心技術?,F在國外企業(yè)文化變化很大的一個內容,就是強調等級制,強調拉開收入差距,而強調等級制和拉開收入差距就是為了充分激勵人力資本(魏杰,2001),就是為了打破企業(yè)分配方面的平均主義。由于我們過去不承認人力資本價值,給公司經理人員的報酬很低,嚴重地挫傷了公司經理人員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因此,我們今后一定要樹立"人力資本價值"的理念,借鑒國際經驗,給予公司經理人員應得的報酬,充分挖掘和調動他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總之,只要我們認真地研究并解決好以上幾個關鍵性問題(也應包括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問題,由于討論該問題的文獻較多,且認識較為統(tǒng)一,故本文未加討論),就一定能夠順利實現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目標。

  參考文獻

  馮根福,1996:(中國大中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選擇的理性思考),《新華文摘》第7期。

  [美]克里斯塔·丁·伯克,等2000:(1997年實務:標準普爾1500家超大型企業(yè)的實踐>,轉引自粱能主編:《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的實踐與美國的經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李維安,2001:《中國公司治理原則與國際比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美]羅伯特·C·克拉克,1999:《公司法則》,工商出版社。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0:《公司治理:國際經驗與中國的實踐》魏杰,2001:《企業(yè)前沿問題研究》,中國發(fā)展出版社。

  楊瑞龍、周業(yè)安,2001:《企業(yè)共同治理的經濟學分析》,經濟科學出版社。

  趙文斗,2001:《日本企業(yè)告別終身雇傭制》,《經濟日報》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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