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新建商品房及經適房須配建廉租房
在石家莊市政府日前召開的第四十次常務會上,原則通過了《石家莊市市區(qū)廉租住房配建實施意見》,規(guī)定從2010年6月1日起,凡在市區(qū)范圍新建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一律分別按不低于5%和15%的比例配建廉租房。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意見》從6月1日起將試運行。
商品房項目 配建比例不低于5%
按照該《意見》在市區(qū)范圍內新出讓土地建設上建設普通商品住房的項目和劃撥土地上集中新建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都應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住宅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由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提出具體的方案,明確是否配建,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批準后執(zhí)行。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均以出讓(或劃撥)的地塊上建設的住宅總建筑面積為依據。
據悉,具體的配建比例是: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總住宅建筑面積的5%;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單套建筑面積 30至50平方米
配建廉租住房的房源原則上依據項目建設規(guī)模,按棟和單元集中安排,不足單元部分按規(guī)定套數(shù)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房源。
廉租住房總的要求是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guī)范,普通裝修并達到居住入住條件。其基本標準為:房屋結構安全,滿足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單套建筑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wèi)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環(huán)境良好。
不配建的將不返還廉租房建設資金
據介紹,石市將在項目開發(fā)前置和后置條件上對開發(fā)單位加以約束,以保證廉租房建設落實到位。
中標的項目開發(fā)單位在拿地前,按應配建廉租房建筑面積乘以同一時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銷售均價向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一次性繳納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存入該中心資金專戶,并出具繳納憑證。
對于不配建廉租房的項目,所繳納的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不予退還,記入項目開發(fā)建設成本,由中心統(tǒng)一組織易地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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