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臺廉租房管理辦法 明確配建比例產權產籍
為拓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渠道,進一步完善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我省連續(xù)出臺了《廉租住房配建實施辦法》和《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廉租房配建比例、產權產籍及騰退制度等問題予以明確。
《廉租住房配建實施辦法》規(guī)定,新建住房項目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國家、省關于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優(yōu)惠政策,房屋產權歸地方人民政府所有。建設成本由所在地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見》關于“土地出讓凈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等規(guī)定籌集,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配建廉租住房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滿足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基本使用功能要求,達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備,建設標準符合要求。配建應滿足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政策規(guī)定的50平方米標準范圍內;按照棟或單元集中安排;分期建設的新建住房項目,可按期進行配建。
據(jù)介紹,該《辦法》所稱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城市棚戶區(qū)(危舊房)改造項目(以下稱新建住房項目)中,按照總規(guī)劃建筑面積扣除回遷安置面積后的5%比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用于解決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新出臺的《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廉租住房分配后,保障對象實行實物配租過程中物業(yè)服務、出租出售、產權產籍和騰退等方面問題予以明確!掇k法》規(guī)定, 廉租住房小區(qū)實行屬地化物業(yè)管理,各地物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廉租住房物業(yè)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使用人在租賃期間對廉租住房進行裝修的,退房時不予補償。另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應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向民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收入、住房、人口及資產變動等情況,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重新確定保障資格。
該《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廉租房退出條件。按照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保障對象的保障資格。(一)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二)將廉租住房改變用途的;(三)家庭收入及住房狀況超出當?shù)卣_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及相關費用的;(五)無合理原因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七)違反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和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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