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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桂財稅[2005]70號

頒布時間:2005-10-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西財政廳

各市財政局:

  現(xiàn)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5〕96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關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ㄘ斦?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六月九日)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5年第一批257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5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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