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發(fā)[2001]105號
頒布時間:2001-04-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2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車輛購置稅代征工作實際,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對直接進口的應稅車輛征收車輛購置稅時,由于其組成計稅價格中不含增值稅稅款,因此不需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除摩托車由各地車購辦比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同類型車輛先行征稅,并按《通知》第一條第(五)款的要求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后執(zhí)行外,其他應稅車輛仍由各地車購辦將有關資料報省征稽局車購辦比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同類型車輛審核后,據(jù)審核通知辦理征稅。
三、具備《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退稅條件的應稅車輛,需由各地車購辦將納稅人已繳車購稅繳稅收據(jù)、車購稅《完稅證明》、車管所開具的不能落戶的證明或銷售商出具的退車證明報省車購辦復核后,方可退稅。
四、在代征車輛購置稅期間,對未繳納車購稅或原未繳納車購費的車輛,應予追繳車購稅,并按規(guī)定補發(fā)《完稅證明》。
五、車購費繳費憑證、免費憑證和車購稅《完稅證明》、《免稅證明》遺失,按照交通部、財政部《關于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遺失補辦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交財發(fā)[1996]618號)辦理掛失手續(xù)后,補發(fā)車購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并核收憑證工本費,每證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