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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交通廳轉(zhuǎn)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3]448號

頒布時間:2003-09-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交通廳

各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3]125號)轉(zhuǎn)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3]12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防汛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3年度360輛設有固定裝置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3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xù)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免稅車輛因轉(zhuǎn)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流轉(zhuǎn)稅司上報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shù)量及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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