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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不服交通部門代征車輛購置稅行為行政復議管轄問題的通知

渝國稅函[2001]174號

頒布時間:2001-04-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不服交通部門代征車輛購置稅行為行政復議管轄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233號)轉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不服交通部門代征車輛購置稅行為行政復議管轄問題的通知

  2001年3月29日 國稅函[2001]233號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納稅人對交通部門為稅務機關代征車輛購置稅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對如何確定管轄的問題不夠明確。經(jīng)研究,現(xiàn)明確如下:根據(jù)《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試行)》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二項“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做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的規(guī)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與交通部聯(lián)合頒布的《關于做好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部商定,在車購費稽征機構末移交前,車購稅暫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車購費稽征機構代征”,“車購稅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稅收政策業(yè)務問題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的規(guī)定,交通部門代征車輛購置稅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由與實際征收車輛購置稅的交通部門相對應級別的國家稅務局的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管轄。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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