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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

滬國稅流[2006]13號

頒布時間:2006-03-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普陀區(qū)、南匯區(qū)、嘉定區(qū)、浦東新區(qū)、閔行區(qū)、寶山區(qū)、奉賢區(qū)、金山區(qū)、松江區(qū)、青浦區(qū)、崇明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160號)轉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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