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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國駐沈陽領事館以前年度購置車輛補辦納稅申報的批復的通知

京國稅函[2006]528號

頒布時間:2006-09-08 11:20:28.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崇文、朝陽、海淀、豐臺、昌平區(qū)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稽管理處: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國駐沈陽領事館以前年度購置車輛補辦納稅申報的批復》(國稅函[2006]712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20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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