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地[1990]42號
頒布時間:1990-07-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個別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第四條修改為:“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qū)、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
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修改為:“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p>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第四條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修改前的條文一、《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四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境內跨區(qū)、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涉外“三資企業(yè)”由市稅務局直接征收。
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涉外“三資企業(yè)”由市稅務局直接征收。市稅務局第五分局,各區(qū)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據(jù)了解,最近一些區(qū)、縣局在房產稅征收中,對有關計稅依據(jù)在執(zhí)行上有不夠一致的情況,為此,對原有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企業(yè)新建房屋按規(guī)定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如:同幢房屋由幾個單位聯(lián)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則不論各產權人入帳先后,均按該幢房屋建成驗收的次月起,分別計征房產稅。各產權人的帳面原值臺計數(shù),不得低于該幢房屋的總價值。
二、企業(yè)新建房屋在建成驗收前已經(jīng)動用,同幢房屋不論是全部或者部份動用,按規(guī)定應從動用的次月起對該幢房屋按基建計劃價格計征房產稅。如同幢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各產權人的產權部分能劃分清楚的,可按各產權人本身部份是否動用來確定征或不征服,其計稅價格可以按各產權人的產權比例劃分計算。
三、企業(yè)將部份自有房產出售,均以出售部份房產與同幢房產的面積比例扣減原值,不得以出售價格來扣減原值。
四、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設施,按規(guī)定免征房產稅,所指列入人防管理的是指該項人防設施在建造時市、區(qū)人防辦公室撥付一定比例的人防經(jīng)費并納入其管理的。
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O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