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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房產(chǎn)稅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個別條款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號令

頒布時間:1991-02-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房產(chǎn)稅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個
別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上海市房產(chǎn)稅實施細則》第四條修改為:“房產(chǎn)稅由房產(chǎn)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范圍內(nèi)跨區(qū)、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chǎn),凡財務上不
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chǎn)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BR>      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修改為:“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
稅務機關征收?!?BR>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產(chǎn)稅實施細則》第四條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
修改前的條文
     一、《上海市房產(chǎn)稅實施細則》:
    第四條  房產(chǎn)稅由房產(chǎn)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境內(nèi)跨區(qū)、縣設
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chǎn),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chǎn)權所有人所
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涉外“三資企業(yè)”由市稅務局直接征收。
     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
    第四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涉外“三資企業(yè)”由市稅務局
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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