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贛地稅發(fā)[2005]136號

頒布時間:2005-12-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設區(qū)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17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揚州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經商財政部、建設部,現(xiàn)就各地在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幾個具體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第三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成交價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對外銷售房屋的成交價格。

  二、《通知》第三條第四款中規(guī)定的“契稅完稅證明中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fā)日期。

  三、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四、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其購房時間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五、根據(jù)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jù)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六、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積標準是指地方政府按國辦發(fā)[2005]26號文件規(guī)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對于以套內面積進行計量的,應換算成建筑面積,判斷該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標準。

  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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