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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通知》的通知

冀財稅[2006]4號

頒布時間:2006-01-19 11:08:22.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fā)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自用的地下建筑、工業(yè)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yè)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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